建设老年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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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  我国正在迅速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现在已经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老年人权益”、“老龄化”、“家庭养老”这些字眼不断出现。如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有尊严的养老,目前诸多问题摆在政府面前,需要解决。

  此外,新法还对发展老龄产业等作了补充规定。

  完善计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

  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据了解,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新法进一步充实了现行法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

  新法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一章。

  本章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

  此外,新法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作了规定。

  老年人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

  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

  新法的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还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

  新法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以及发展老年教育作了补充规定。

  充实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如果老年现在还不是你的问题的话,那么迟早会成为你的问题。”这句话已成为研究老年问题时的一句口号,建设养老宜居环境工作任重而道远。


本文来源: http://laoren.ewsos.com/a/20130508/948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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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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