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老年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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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  我国正在迅速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现在已经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老年人权益”、“老龄化”、“家庭养老”这些字眼不断出现。如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有尊严的养老,目前诸多问题摆在政府面前,需要解决。

     首次创设规定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草案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法在护理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新法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据介绍,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政府应当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

  新法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这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文件中确认下来;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医疗卫生服务。


本文来源: http://laoren.ewsos.com/a/20130508/948226.html

责任编辑:高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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